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编辑: 审核:刘双红 时间:2019-03-10 点击数:

一、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二、档案的鉴定工作,应在学校分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负责该门类档案的兼职档案员组成鉴定小组,按照分工,实行部门初审、鉴定小组集体审查制度。

  三、对正在收集、整理、归档的材料,要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鉴定材料的价值,准确把握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有异议的由鉴定小组裁定。

  四、对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鉴定小组鉴定,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经学校校长批准后,方可延长保管期限或销毁。

  五、销毁档案必须填写销毁清单,注明鉴定时间、参加鉴定人员,送到学校指定的销毁地点销毁,销毁时由三人以上人员执行,(档案部门人员、业务部门人员等)销毁后在清单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日期。情况特殊的专门档案另有销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销毁清册要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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